旅行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条件及流程
单位(盖章):南充市旅游局 日期:2016年6月1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
3、国家旅游局第30号令《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4、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
申请条件
凡经过工商注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旅行社均可申请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分社或分公司、服务网点)。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允许设立社在所在地的省(市、区)行政区划内及其分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不受数量限制。
备案登记
材料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盖鲜章)
2、分社(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鲜章)
3、分社(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4、设立社与分社(服务网点)员工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
5、营业用房合同及办公设施情况证明。(住宅房须居委会同意)
6、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协议书和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仅分社须要,须注明分社名称)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设立申请书、设立社的意见证明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步:将备案登记材料报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步:申请人持设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据的同意设立证明到南充市旅游局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第四步:申请人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到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生效。
备案时限
设立社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上述备案登记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增存质保金标准及依据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帐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帐户增存30万元; 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帐户增存35万元。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
法 人 代 表
联系电话
旅行社地址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
邮政编码
分社(服务网点)名称
分社(服务网点)地址
分社(服务网点)
营业执照编号
经理(负责人)
办 公 电 话
传真号码
电 子 邮 件
网站(页)地址
旅 行 社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旅游局
注:此表及备案资料一式二份,上报南充市旅游局一份,县(市、区)旅游局存档一份。以上信息为旅行社管理系统网上录入必填项目。